汉麻文化

世界大麻简史与中国大麻法规
202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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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行业的历史充满了变化和相互冲突的立法。媒体在改变人们对大麻和毒品使用的看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我们正在观察主流观点的缓慢而稳定的变化,认为大麻是一种更无害、更有益的药物,但仍被认为是基本非法的。

大麻植物可用于三种主要产品:大麻、大麻二酚(CBD油)和大麻产品。它们不仅在材料类型和用途上不同,而且在THC含量上也不同。四氢大麻酚(THC)是大麻植物中导致“兴奋”的主要成分。

人们普遍误解大麻和大麻植物是不同的物种,但它们都是大麻植物,大麻被定义为四氢大麻酚含量低得多(低于0.3%)。这些大麻植物不会让你兴奋,但它们可以用来制造各种纺织品。

由于大麻植物比树木或许多其他植物生长得更快,大麻被认为是一种高度可持续的资源,大麻作为一种纤维在全球各地种植了数千年。它制造结实的绳索、帆、帆布和衣服。

1619年,大麻被视为法定货币,弗吉尼亚州议会通过了一项立法,要求每个农民都将大麻作为一种重要的家庭材料种植。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胜利大麻”的口号被用作政府推动的一场简短运动,允许其复兴以帮助支持。到1943年,参与该计划的美国农民已经生产了超过37.5万英亩的大麻,大麻籽可用于人和动物的非致醉食物。

尽管它是无害的,但在20世纪50年代实施了更严格的禁毒法。大麻在美国根据1970年《管制物质法》被禁止,直到2018年在美国仍被视为非法。2014年,一项农业法案启动了这一进程,将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的大麻植物定义为工业大麻,并为在美国种植工业大麻提供了一些补贴。2018年的农业法案使工业大麻在美国种植和运输合法化。

2018年,蒙大拿州是美国最大的大麻生产州,紧随其后的是科罗拉多州。2019年,美国是大麻行业的第三大生产国,仅次于中国和加拿大。

2019年,全球工业大麻市场估计为47.1亿美元,预计将以15.8%的速度增长。需求最高的产品是纺织品、个人护理、食品和饮料以及纸制品。

什么是大麻禁令?

美国对大麻的第一项法规是1937年的《大麻税法》。许多人认为,对禁止大麻的反应是出于种族动机。20世纪初,越来越多的墨西哥移民进入美国,媒体对大麻的危险性采取了态度,这推动了更严格的毒品和大麻法律。媒体声称“大麻在印度被称为“谋杀毒品”。

在整个20世纪初,报纸上有很多关于大麻使用如何导致精神错乱、滥交和暴力的报道。这一举措在很大程度上结束了大麻作为美国大多数人娱乐性毒品的使用,尽管当时大麻还不是一种众所周知的毒品。

在尼克松时代,非裔美国人和反战团体成为攻击目标。尼克松的高级顾问(John Erlichman)后来被引用:

“我们知道,我们不能将反对战争或反对黑人定为非法,但通过让公众将嬉皮士与大麻和黑人与海洛因联系起来,然后将两者都严重定罪,我们可以扰乱这些社区。我们可以逮捕他们的领导人,突袭他们的家,破坏他们的会议,并在晚间新闻上诋毁他们。我们知道我们在撒谎吗?关于毒品?我们当然做到了。”

这就是引发1970年《管制物质法》的原因,这将200多项先前的毒品法合并为一项法规,对某些物质的生产和分销进行监管。

《管制物质法》根据药物滥用的可能性和医疗价值将其分为五个“附表”。这使得起草和修改涵盖一组药物而不是每种物质的法律变得更加容易。

大麻被列为附表1药物,尽管研究表明大麻被滥用的可能性要低得多,而且明显有益于医疗用途。它被认为是治疗艾滋病、癌症、癫痫和多种其他疾病的有价值的药物。

2020年12月2日,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在维也纳召开第63届会议,会上以27票赞成,1票弃权、25票反对的投票结果,正式通过了世界卫生组织所提出的大麻建议5.1,从1961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附表四中删除大麻和大麻脂,这意味着,联合国表决通过了大麻药用的合法化。

我国工业大麻种植监管规定体系概述

工业大麻是指四氢大麻酚含量低于0.3%的大麻,不具备毒品利用价值的大麻品种。从工业大麻提取出来的原料被广泛用于药品、建筑材料等上万种商品中。

当前,国内对于工业大麻的关注度极高,特别是工业大麻的经济价值及产业投资颇受追捧。虽然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工业大麻的种植方面有着相应的规定,但由于目前仅云南省和黑龙江省可以开展法定范围内的工业大麻种植,且此前缺少相对系统地归纳,故本文特就规范工业大麻种植法律所涉及的监管规定体系进行介绍。

根据现行法律和我国所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看,除了为获取纤维质和种子的工业大麻外,包括医用大麻在内的其它用途的大麻植物均属于管制范围。目前,在我国部分地区(云南省和黑龙江省)允许通过科学筛选、培育出整株四氢大麻酚含量在0.3%以下的大麻品种。

但在对嫩叶和花苞进行对大麻二酚提取时,该过程中产生的四氢大麻酚含量极有可能在0.3%以上,故必须对工业大麻进行严格管理,并设置相关许可和实施相关监管。从实施法律规则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看,大致涉及到以下不同层面的规定。须予以说明的是,本文所涉及的规定均为截止2020年已颁布且仍在施行的。

具体到对工业大麻的管理所涉及的法律,则主要有以下三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

《刑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之后,还形成了10个《刑法》修正案。《刑法》第二编第六章第七节关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规定即与之有关。例如,该法第三百五十一条就针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既规定了构成犯罪的情形,也根据不同的危害程度、情节明确了具体的量刑规定。再如,该法第三百五十二条则是针对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下称《禁毒法》)

《禁毒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并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整部法律共计七章七十一条。如前所述,由于在对嫩叶和花苞进行对大麻二酚提取时产生的四氢大麻酚含量极有可能在0.3%以上,故也应将该法作为规范工业大麻种植、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中应予以遵守的法律规范。

目前允许实施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云南省和黑龙江均省分别制定了《禁毒条例》,两省的《禁毒条例》均对涉及工业大麻的相关事宜作出了规定,且均在立法时明确了其上位法均包括了《禁毒法》。以《禁毒法》第二条的规定为例,该条第一款明确了大麻属于应予管制的毒品的范围。该条的第二款则同时明确了,“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下称《种子法》)

《种子法》于2000年7月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随后又经过了三次的修正、修订。该法共十章九十四条。之所以将该法列为对工业大麻的管理相关的法律,是因为进行工业大麻种植时涉及到对推广种植的工业用大麻品种的认定事宜,而《种子法》第一条已明确了其立法目的之一即为“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同时,该法第二条也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

正是因为如此,《黑龙江省工业用大麻品种认定办法》、《黑龙江省工业用大麻品种认定标准》制定时,将《种子法》作为了其上位法依据。

行政法规

当前,与工业大麻管理相关的行政法规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7月26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之后,分别于2013年12月7日、2016年2月6日进行了两次修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共九章八十九条。该行政法规虽然不直接涉及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等环节的规定,但因其与不得逾越的法律“红线”相关,故就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机构而言,也应注意对该行政法规的遵守。

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国仅限于在云南省、黑龙江省进行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故目前全国仅该两省分别在其《禁毒条例》中设定了相关的规定。

(一)《云南省禁毒条例》

云南省是全国最早制定地方性禁毒法规的省份,《云南省禁毒条例》于1991年制定,并先后于 2005年、2018年进行过两次修订。2018年完成修订并施行的《云南省禁毒条例》共八章六十九条,其第三章“毒品管制”中涉及到对工业大麻的规定。例如,第三章中的第十九条是关于禁止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则规定了,“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邮寄、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同时,在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还进一步规定,“种植、加工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许可证,不得向未取得加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者提供工业大麻花叶”。估计是考虑到,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将涉及到依照刑事法律处以刑罚的问题,故未在《云南省禁毒条例》中设定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

(二)《黑龙江省禁毒条例》

《黑龙江省禁毒条例》于1995年制定施行,并曾于1998年进行过修正。之后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共七章五十一条,从部门职责、宣传教育、毒品管制、工业用大麻管理、戒毒管理和服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范。

在新的《黑龙江省禁毒条例》中,专门以一章的篇幅和内容来规范对工业大麻的管理。该条例第四章的内容即为“工业用大麻管理”,法律条文共三条,所规定的对象、内容等方面较《云南省禁毒条例》要具体得多。例如,第二十四条针对工业用大麻的品种选育、认定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五条主要规范种植行为,以及对工业用大麻花、叶、籽的加工、销售行为。第二十六条则指向了对种植、销售、加工工业用大麻行为的监管、巡查,以及对提供检测服务、丢弃副产品、丢失工业大麻等事项的监管要求。除此之外,该条例第六章的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分别针对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行为作出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

其它规范性文件

针对加强工业用大麻的监督管理,国家禁毒办以及云南省和黑龙江省的相关部门就各具体问题,分别制订并颁布了多个规范性文件以供遵守、执行。

(一)《云南省工业用大麻管理暂行规定》

2001年起,云南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工业大麻的种植推广应用工作。为加强对工业用大麻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防止大麻被作为毒品使用,2003年3月,云南省公安厅制定了《云南省工业用大麻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条例》),并由云南省政府颁布施行。

《暂行条例》共六章二十条,除第一章“总则”和第六章“附则”外,第二至第五章的内容分别为:“工业用大麻种植和经营的批准及撤销”、“工业用大麻种植和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业用大麻的检测”、“法律责任”。可以说,《暂行条例》的制订、颁布、施行为制订《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打下了良好基础。

(二)《黑龙江省工业用大麻品种认定办法》与《黑龙江省工业用大麻品种认定标准》

《黑龙江省工业用大麻品种认定办法》(下称《认定办法》)与《黑龙江省工业用大麻品种认定标准》(下称《认定标准》),是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于 2018年8月21日颁布实施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制订的目的在于为了维护公共安全,促进该省工业用大麻产业发展。同时,《认定办法》规定了,“在黑龙江省境内推广种植的工业用大麻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

《认定办法》共有十八个条文,除规定了“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工业用大麻品种认定工作,其依法设立的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技术室)具体实施”以外,还就申请认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 申请品种认定应提交的材料、申请者自行开展品种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应遵守的规范要求、审查与审核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认定标准》则针对大麻品种认定所涉及的具体指标、要求进行详尽的规定,并大致由以下两个部分组成:质量标准和调查项目及标准。而调查项目及标准又包括了田间调查项目及标准与室内考种项目及标准。各项标准均设定了具体的指标作为认定的依据。

(三)国家禁毒办《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

2019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中证网报道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指出:《1961公约》(即联合国《经197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规定,工业用大麻限于纤维和种子,其他用途的种植排除在外;我国作为《1961公约》缔约国,应遵守公约规定。通知要求各省市自治区禁毒部门要严把工业大麻许可审批关;各地要对落实公约情况进行审核自查,如有违反公约精神的要采取措施纠正,停止许可审批工作;要对过往审批许可进行重新审定,如发现超出公约范围的,要建议企业暂停相关产业活动,并警示法律和经济风险。该通知还声明,我国目前从未批准工业大麻用于医用和食品添加,各地要严格遵守规定。

由于在公开的媒体上一直未查询到《关于加强工业大麻管控工作的通知》的全文,故无法就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国际条约

《公约》共五十一条,其中第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均直指对大麻的管制。其中,第一条对何谓“大麻”、“大麻植物”、“大麻脂”、“种植”、“麻醉品”、“生产”等进行了定义。第二十二条则规定了,“禁止种植鸦片罂粟、古柯树或大麻植物为保护公共卫生与福利及防止麻醉品流于非法产销的最适当办法时,关系缔约国应禁止种植。禁止种植鸦片罂粟或大麻植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缉获非法种植的任何植物并予销毁,但该缔约国为科学或研究用途所需的微小数量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则是针对大麻的管制进行的规范。该条明确规定:“缔约国如准种大麻植物以生产大麻或大麻脂,则对此项种植应适用关于管制鸦片罂粟的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管制制度。本公约对于专供工业用途(纤维质及种子)或园艺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种植不适用。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大麻叶的滥用及非法产销。” 此外,该国际条约中还有其它条款也涉及到对大麻的管制。

需要予以说明的是,虽然《公约》第二十八条以明确“本公约对于专供工业用途(纤维质及种子)或园艺用途的大麻植物的种植不适用”,但也就意味着,在工业用途时必须严格遵守《公约》的规定,而不得改变用途或突破其它定性、定量要求。正是因为如此,本文依然将公约作为规范培育、种植、加工、流通工业大麻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它规定

由于以下两个本不属于法律渊源范畴的文件也涉及到对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等方面事宜的规定,故从事大麻种植加工的企业对其也应予以遵守和执行。

(一)《关于对<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相关内容的解读》

该文件是云南昆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于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制定,并由昆明市公安局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发布的。其内容是基于对《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解读,以及细化和明确的相关要求。该文件大致涉及到以下方面问题:在公安机关对从事花叶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颁发许可证之前,设置筹备前置审批,建立了筹备期前置审批流程;批准筹备开展工业大麻花叶加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据批复筹备办理各类证照、设置加工场所、购买加工设施等事项;在筹备期内,开展花叶加工试制,应当书面请示原批准公安机关,并提供加工场所及设施建设情况,原批准公安机关核查批准后,才能购买、运输、储存、加工花叶;在筹备期,公安机关严格控制花叶加工数量,对试制过程中可能产生毒品问题的环节全程监管等。

(二)云南省农科院经作所制订的《工业大麻种子 第1部分 品种》(NY/T 3252.1-2018)、《工业大麻种子 第2部分 种子质量》(NY/T 3252.2-2018)和《工业大麻种子 第3部分 常规种繁育技术规程》(NY/T 3252.3-2018)

云南省《工业大麻种子》三个系列农业行业标准,是云南省农科院经作所大麻中心在长期的工业大麻育种、栽培技术研究和品种推广基础上,结合全国工业大麻生产管理实际编制,并经全国同行专家的审定的。根据《中国农业农村部发布第50号公告》要求,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上三项系列农业行业标准开始实施。

以上标准的制订、发布和实施,为工业大麻的安全种植、农业和公安监管提供了标准依据,对我国工业大麻种子的生产、销售和管理将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对从源头减少大麻非法种植活动,保障工业大麻产业安全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文章转自《汉麻CBD》公众号